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1 1 1
您是本网站第2104769位访问者
 
 关键字: 商标名称 注册号 使用商品(服务)
 第01类  第02类
 化妆品  第04类
 第05类  第06类
 第07类  第8类
 电器开关  第10类
 灯水龙头  第12类
 第13类  珠宝手表
 第15类  第16类
 第17类  皮革皮具
 第19类  家具
 第21类  第22类
 第23类  第24类
 服装鞋帽  第26类
 第27类  第28类
 第29类  第30类
 第31类  第32类
 第33类  第34类
 第35类  第36类
 第37类  第38类
 第39类  第40类
 第41类  第42类
 酒店宾馆  第44类
 第45类  成功案例
详细信息  
自然人办理商标注册申请/转让注意七事项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star 发布时间:2010-3-1 阅读:63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从事生产、制造、加工、拣选、经销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自然人,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以自然人名义办理注册商标、转让等申请事宜;除按照有关规定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书》、商标图样等材料外,还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个体工商户可以以其《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执照上登记的负责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负责人名义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负责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二、个人合伙可以以其《营业执照》登记的字号或有关主管机关登记文件登记的字号作为申请人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也可以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商标注册申请,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共同提出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合伙人的身份证;

(二)营业执照;

(三)合伙协议;

三、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以其承包合同签约人的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签约人身份证;

(二)承包合同;

四、其他依法获准从事经营活动的自然人,可以以其在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中登载的经营者名义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申请时应提交以下材料的复印件:

(一)经营者的身份证;

(二)有关行政主管机关颁发的登记文件;

五、自然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的商品和服务范围,应以其在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文件核准的经营范围为限,或者以其自营的农副产品为限。

六、对于不符合《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商标局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商标注册的,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

七、办理转让商标申请,受让人为自然人的,应参照上述事项办理。2007年2月12日开始执行

 

(责任编辑:tootm.com)

中央空调设备 空调末端 空调箱

 


返回首页 | 商标法规 | 商标展示 | 商标知识 | 发布信息 | 联系我们 | 进入管理 浙ICP备10021768号
版权所有©温州益波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电话:0577-88935858  传真:0577-88937878  Email:[email protected]